近日,成都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
住宅小区未配套幼儿园或暂未规划建设的相关区(市)县应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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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什么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办法》指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Part.2
确保幼儿园与住房同步交付使用
具备条件的配套幼儿园可优先投用
《办法》提到,各区(市)县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动,强化联审联管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供应、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安置房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验收时,建设业主应邀请属地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属地教育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并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做好接收工作;具备条件的配套幼儿园可优先验收,保障优先投用。
Part.3
独立设置原则
配套幼儿园应当独立设置,与住宅小区及其他用地界线明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具备独立的物业管理和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用水、用电、用气要单独立户装表计量。
Part.4
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咋解决?
住宅小区未配套幼儿园、或暂未规划建设的,相关区(市)县应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住宅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Part.5
性质为公办
结合实际核定补充教师编制数
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后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相关规定和法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核准登记,并结合实际核定补充教师编制数。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办园经费,落实生均公用经费等财政拨款。
配套幼儿园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禁止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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