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败诉了,8名大学生状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一审输了官司。 2015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对黄某等8名提起诉讼学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这8名学生为何要状告新疆招办呢? 原来,2014年,有13名高考生在新疆参加高考并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后来,因被人举报,被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新疆招办依法依规取消了考生录取资格。由于不服这一处理结果,其中8名学生将新疆招办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书。
13名在校大学生被取消高考录取资格 每天按时起床,洗脸,然后去食堂吃早饭,然后听课,写作业,读书。黄某没有想到,他的大学生生活的平静会因一份来自新疆招办的处理决定而打破。已上大二的他将面临学籍作废的处理。 2014年6月,18岁的黄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某校参加高考,同年9月被北京印刷学院录取。如今,被查出系“高考移民”,正在读大二的他,遇到的这次变故,可能会成为他人生的转折。 2015年7月3日,新疆招办下发一份文件——《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这份文件编号为“第39号”。文件称黄某使用虚假户籍信息参加高考,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15年9月6日,新疆招办又下发了一份编号为第39号的文件——《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决定取消黄某录取资格。 与黄某的命运相同,还有12名在校大学生都接到学校的学籍作废处理决定书,也被决定取消高考录取资格。 都已经在大学读书了,为何会被取消高考录取资格呢? 原来,这13名在新疆参加高考并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的大学生,被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 为此,新疆招办依法依规决定取消这13名“高考移民”考生的录取资格。 2014年11月,新疆招办在接到举报后,组成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调查组,着手对包括黄某在内的十余名涉嫌“高考移民”考生的情况展开调查。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公安机关、吐鲁番纪委等部门查明,原告等考生的户籍在迁入新疆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 在这13名涉嫌“高考移民”的大学生中,王某于2011年7月,随父母将户口从山东迁入吐鲁番高昌区雅尔贝希村。迁入理由为种大棚务农,王某于2014年参加高考升入大学。 然而,在新疆招办的实地调查过程中,该村村委会主任、村民都对这一家没有任何印象,种的大棚也不存在。新疆招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工作人员去该村并未找到其父母,且王某迁入该村后从未在该村居住,户口系空挂户,也未能提供其父母种大棚蔬菜的承包合同和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能证实其合法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说,王某虽然户口在新疆,但人却没有在新疆居住。 在13名涉嫌“高考移民”的考生中,刘某比王某早一年把户口迁入新疆鄯善县。2010年8月,刘某一家就从山东省以“投亲靠友”为由迁入鄯善县某村,2014年刘某从新疆顺利考入大学。但在新疆招办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某的父母,不但在鄯善没有任何亲戚,此前更从未来过新疆,投靠“亲友”之说无法令人信服。面对调查人员的疑问,刘某的父母无法回答,也给不出相关证据。 据了解,一些家长为了能在新疆参加高考,往往以“务农”、“投亲靠友”、“调动工作”等各种理由,违规迁入户口,其目的是为了让孩子能在新疆参加高考。这种现象被称为“高考移民”,是扰乱当地高考秩序的违规做法,被国家明令禁止。
原告使用虚假户籍信息导致败诉 为确保调查工作公平公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公安厅和新疆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赴吐鲁番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结果查明,原告等考生的户籍在迁入新疆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同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应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对其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新疆招办据此先后下发《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取消了上述13名高考学生的录取资格。 新疆招办在作出取消原告录取资格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通过黄某等原告所在学校送达了告知书和处理决定,并建议原告所在学校取消原告的学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意味着,这13名大学生的学籍将被依法取消。 由于不服处理决定,2015年11月,李某等8名考生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户籍迁入程序合法,要求撤销新疆招办《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12月3日、12月29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针对原告提出“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公安机关出具给纪律检查部门的调查情况,并不能证明原告提供了虚假材料和提供了什么虚假材料”的意见,法院要求被告新疆招办补充证据。新疆招办向法庭补充了2015年12月16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向新疆招办出具的《关于吐鲁番市李某(化名)等13名学生户籍详细情况的复函》,证明13名学生系违规办理了户籍。 虽然坚称自己在高考过程中申报和户籍迁入程序合法,但原告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为13名学生在取得普通高考报名资格时,是否使用了虚假户籍信息。法庭经审理确认,被告新疆招办在接到相关举报后,致函自治区监察厅,要求协助调查13名学生户籍。公安机关查明,上述考生户籍信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作出行政诉讼判决,均驳回了上述学生的诉讼请求。
对“高考移民”实行终身追查机制 新疆一直是高考移民的重灾区。记者从新疆招办了解到,近5年,新疆查处高考移民600余人。 为了达到“高考移民”的目的,一些家长通过办理虚假户籍、虚假学籍,或者冒名顶替,伪造户籍迁移证等方式进行造假。据了解,新疆近5年来查处的“高考移民”,基本上包含了以上这些形式。 在查处的600余人中,绝大部分被取消在新疆参加高考考试资格,取消高考成绩,取消录取资格。这600余人中,录取后由高校取消学籍的“高考移民”,占到130余人。毕业后被查出系“高考移民”,由所在学校收回已发学历证书的有5人。 新疆招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高考移民”的查处,属于终身,无论在什么时候,只要被查出系“高考移民”,均将依法受到处理。不是说从高校毕业了,取得了毕业证,就不会有事了。一旦查出,将会受到相应处理。 对于那些已经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如果查出系“高考移民”,也会受到相应处理,其学籍会被取消,学历证书也将会由所颁发院校收回。 随着新疆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高考移民”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然难以绝迹。自治区招生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高考移民”实行终身追查机制,什么时候查到,都将进行处理。即便侥幸大学毕业,但如果查出系“高考移民”,有关部门也将注销其毕业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受经济利益驱使,“高考移民”问题逐渐演变为“有利可图的产业链”。针对这一情况,新疆招生办联合纪检、户籍管理、学籍管理等部门一直坚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对未在新疆参加中考考生及民办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社会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力度,着力打击“高考移民”背后的利益链。 为严防“高考移民”现象发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日前决定建立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区内学校空挂学籍(即在籍不在读)或违规办理外出借读手续,对违规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 为此,自治区教育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的通知》,通知明确,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高中学籍主管部门是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的日常监管和随机检查工作,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严格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业务;采取定期核对、随机抽查、进班点名等多种方式加强学生在校监管。连续两次检查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校的学生,经调查核实确定空挂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取消该生的学籍。 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要在学校按班级张贴在籍学生名单、学考报名名单、高考报名名单和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的名单。 据悉,凡是弄虚作假,随意出具休学、转学证明,变更学籍档案信息,为学生建立假学籍及空挂学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对“空挂学籍”查处不力、情节严重的地区,暂缓当地申报“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德育示范校”工作,追究具体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自治区将学籍管理情况作为各地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今后,自治区教育厅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赴有关地区和学校进行学籍专项督查。 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疆普通高中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已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凡未取得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学生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学考部门严格按照“先有学籍,后有考籍”的要求,严格学籍、考籍管理。没有学籍参加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予发放高中毕业证,也不能获得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高考报名资格。 ————————链接————————— “高考移民”与“异地高考”有啥区别 “异地高考”又叫“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高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新疆考生合法权益和鼓励支持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新疆大建设、大开放的重要举措。而“高考移民”又称“投机报考”考生,是指考生为达到升学目的,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利用省区市间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从高分省区流动到低分省区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的投机现象。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符合以下条件的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疆报名高考: ——自2014年起,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3年并有3年完整学籍,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12年,并有12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12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自2015年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4年并有4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4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一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自2016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二、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5年并有5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5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两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自2017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6年并有6年完整学籍,父母在疆有6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有在疆3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