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模骗局”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其背后是一个以招聘发模为幌子,实则诱导女性剃光头,并将整个剪发过程拍摄上传到网站售卖,以供部分特殊癖好人员观看的灰色产业链。
无独有偶,日前,两名成都某高校的学生表示,在看到发模事件的媒体报道后,发现跟自己此前的经历高度相似。其表示在一个名为“小树美业”的网站上发现了自己的理发视频,其中,视频售价200元,照片140元。两人随即报警。
记者采访获悉,在警方的协助下,目前两名学生已与店家已经达成和解,店家已经删除相关的视频图片,并承诺如之后发现其他地方还有流传的视频图片,会协助维权。
小赵发现了自己的剪发视频和图片被标价出售
疑遭“发模骗局”
大一学生剃头后,剪发视频被放网站出售
刚上大一的小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前不久自己在找兼职时无意间看到了一个QQ群里发布的发模招聘信息,“工资”很吸引人,短发剪染400+;小卷烫发300元。小赵便根据招聘信息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这家理发店,并与对方约定了时间:10月16日。
发模招聘信息
剪发当天,她去到了对方指定的一个离学校不远的私人公寓。公寓在一个老小区的6楼,内部分为上下两层,楼下是客厅,楼上是理发间。小赵介绍,接待她的是一对夫妻,主剪的是女子李某,其丈夫鲜某负责打下手。
在正式剪发之前,李某耗费约一个小时,向小赵介绍了各类发型,并表示会将整个剪发过程拍视频记录下来。“她一直劝我剪短一些,还说要拍视频给学美发的客户。”最后小赵选择了李某推荐的“波波头”。
小赵说,确认发型后,李某又让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写着:
“乙方同意甲方拍摄以乙方为主体的影像作品……甲方可以以下方式使用作品:网上发表销售,使用时间不受限制……乙方同意甲方在任何平面媒体、相关宣传媒体及互联网上发表作品,发型的范围为相关媒体所许可发型的任何范围。”
发型模特协议书
小赵称,自己曾对视频的用途提出过质疑,但李某强调只是一些学习美发的客户需要。“他们还跟我说,我们学校很多学生都在他们那里剪过头发,她还拿出了手机给我看了哪些人是学生。一直跟我说他们和别人不一样,他们不会有什么违法的操作,也不会骗人,让我放心。”
签完协议后,根据事先确定的发型,李某开始对小赵的头发进行修剪。不过,当剪完头发,小赵发现发型与预期相差甚远,“双耳上沿以下,后脑的头发被贴着头皮剪得干干净净。”但此时木已成舟,小赵只能“自认倒霉”,后从李某那里得到此次的报酬——400元和一顶假发之后,离开了这家理发店。
直到最近,一篇关于“发模骗局”的媒体报道引起了小赵的注意。回想自己的经历,与报道中的受害者经历有着高度相似,且她还发现,一个名叫“小树美业”的网站上正出售着自己当时的剪发视频,其中视频售价200元,照片140元,这让她深感被骗。
此后,小赵开始在校内寻找与自己相同的受害者,并很快与另一名受害者小杜取得联系,两人对比彼此遭遇及一些媒体报道之后,选择了报警。
“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我并不知道他们会把视频出售给一些对女生光头、女生剪发有特殊癖好的人,我也是看到媒体报道才知道。”小赵说。
警方介入视频已删除
店家自称为方便买家买发,双方已达成和解
11月19日,记者与理发店老板娘李某取得了联系。在与李某的沟通过程中,对方表示,我们的视频和图片是提供给美发行业有需求的人学习,“对于买这个视频的人是出于怎样的心态,我们无法控制,我们只能保证自己的视频不出现擦边的内容。”
李某同时表示,11月7日,警方曾进行过突击上门检查,并没有发现他们拍摄的视频有涉嫌违规的地方。
“我做美发这一行已经十来年了,最开始的时候是收头发的,但如果头发收过来长期没卖掉就容易发霉长虫,后来客户就开始要求我们拍摄剪头发的视频,以保证我们出售给他们的头发是刚剪下来的,是新鲜的。”李某表示,“逐步发展到现在,有了一个专门的网站,来出售头发及做发型的图片视频。”但我们卖家是无法确定买家的意图的,现在知道会有这种风险,我们的网站也不会再做了。
记者发稿时,“小树美业”网站处于无法浏览的状态。
针对两名同学对视频图片用途不正的质疑,李某表示并不知情:“我们只负责卖,具体买家怎么用并不清楚,以前都以为只是学习美发的同行需要。”
记者从当事人了解到,11月19日,在警方的调解下,小赵、小杜和理发店已经达成和解,在警方的监督下,李某从网站上下架了前两者的视频,并现场删除了其储存在电脑里面的两者的视频图片,并且表示如果之后在其他网站看到两者的视频图片,会协助维权。
11月21日,记者联系了处理这件事的高新区合作派出所人民调解员杨洪,对方表示:“目前店家已经将涉事相关视频删除了,如果以后发现,店家会协助处理。这只是一起简单纠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和解书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表示:“女生愿意拍摄剪发视频,不代表着愿意被公开或者二次传播。并且,女生被剪发的发型有侮辱或者丑化女性的特点,二次传播是对女生肖像权的侵犯,毕竟是未经女生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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