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多名仅初中文凭的男子,在QQ群中以能够帮人代写、代发各类论文等虚假广告的手段,骗取十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8250元—— 隆昌多名仅初中文凭的男子,在并无能力和条件帮人代写代发论文的情况下,却承诺帮人代写、代发各类论文,以致“收钱不办事”。2015年12月25日,经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宣判苟某某等三人犯诈骗罪分别获刑。2015年12月18日,隆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被告人苟某某、黄某某、杨某犯诈骗罪。12月25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初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苟某某与苟某(另处)先后分别与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共谋后,由被告人苟某某提供场地、电脑、手机、QQ号码等,在并无能力和条件帮人代写代发论文的情况下,在QQ群中以能够帮人代写、代发各类论文等虚假广告的手段,骗取十余名被害人共计9825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4385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诈骗现金6650元。 2015年6月12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公安人员在抓获苟某某时,从其身上缴获赃款15670元。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轿车1辆、电脑3台、手机2部、银行卡32张、存折1本,苟某退赃50000元、黄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赃27000元。诉讼过程中,黄某某亲属又代其退赔16850元,杨某亲属又代其退赔6650元。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黄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苟某某参与诈骗金额9825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385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诈骗金额66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为此,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态度等分别对其进行了量刑,依法判决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其中,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