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虐杀猫”的视频被传上网,点击量非常高,还引发电视台跟踪报道。视频中打死白猫的事主阿秀(化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上传视频的商店老板和电视台告上法庭。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电视台的新闻报道没有歪曲事实,并不构成侵权。 电视台报道网传杀猫事件 2014年7月左右,一宗“杀猫”事件在网上流传,还附有视频,点击量也非常高。电视台以此线索进行采访报道。 上传的视频显示,2014年6月8日上午8时54分左右,一个女人(阿秀)和一个男人与地上的一只白猫对峙,她走到猫的右侧后方,用棍连续11下击打猫,白猫立即倒卧地上,挣扎几下后就再没有动静了。阿秀后来再折回,对白猫尸体连续击打16下才罢休离去。整个过程大约3分钟。 虐猫者是老师造成不良影响 报道出街后,去年,阿秀起诉某电视台和上传该视频的广州市天河区某商店老板小江(化名),要求两者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她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阿秀表示,自己是一名中学老师,电视台评论说“就算是普通的人,也不会做出如此禽兽不如的行为。”事后,广州市某爱护猫只协会、某救助站等还联名向教育部门发出了《投诉信》。 阿秀认为,小江擅自将她对猫采取措施的视频上传到网络并大肆渲染,随后电视台进行报道,该节目片面取材,致使社会公众被误导,舆论矛头一边倒指向她,使她名誉权受到侵害。 说法 虐猫老师:基于公众安全考虑 在庭审上,阿秀说,自己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当天被这只白猫抓咬伤,而这只猫是无主猫,她是基于公众安全的考虑才采取措施。阿秀说,她采取措施事出有因,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猫在猛扑和咬人过程中,她不存在挑逗或引诱的行为,处置猫的行为是基于该猫的攻击性强且无人约束和看管从而严重危及路人安全,相较于人的生命权与动物生命权,采取的是“两权相害取其轻”,这种行为不能说应该得到鼓励,但至少是合情合理。 教育部门:已对该行为进行批评 天河区教育局的书面答复称,“在本次事件中,阿秀也是受害者,在报警求助无果、投诉无门的前提下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对社会舆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局已与学校对教师采取了辅导教育。今后,将继续加强师生的行为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而广州市教育局作出《复查意见》称“天河区教育局针对阿秀的行为,对其进行辅导的做法并无不妥,将建议并督促区教育局严肃对待此事,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法院:符合事实不构成侵权 越秀区法院认为,电视台在节目中报道了“阿秀对白猫采取措施”的事件,该报道所反映的事实来源于记者对目击者、阿秀本人等亲自采访行为,所报道的内容与记者的采访和监控视频吻合,并没有虚构新闻细节或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描述。 法院认为,电视台作为新闻传媒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公正的舆论监督,揭露社会不良现象。本案所涉的新闻报道对事件的陈述客观中立,没有歪曲事实的言词。因此,现阿秀以该报道取材片面误导社会公众并损害其名誉为由要求电视台、小江公开赔礼道歉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至于引发涉案新闻报道的视频,虽然出自小江所经营的商店监控视频,但该视频反映的也是阿秀在公众场合的实际行为,并不具有侮辱、诽谤等侵害阿秀名誉的特性。据此,一审法院驳回阿秀全部诉讼请求。广州市中院于2015年11月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