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学校、幼儿园及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天津禁止学校聘用有性骚扰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学校聘用有性骚扰犯罪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