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近期市民政局依法对市本级社会组织开展了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市本级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情况,对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市民政局将依法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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