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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自考考点发生严重舞弊将停止一年招生

来源:中国网  作者:网站编辑  热度:℃   发布时间:2015-08-20
    8月19日,记者从江西省教育考试院获悉,为认真总结和汲取“6﹒7”高考[微博]替考事件的教训,日前,江西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学考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凡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试点学校、助学单位中的设考点高校,若发生大面积舞弊现象,将扣减该校普通高等教育次年招生计划,情节严重者停止一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严禁社会报名点接纳集体报名

  《通知》指出,自学考试的社会报名点(县(区)招考办)不得接纳任何教育机构、教育集团或个人有组织的集体报名,也不允许其他考生代报名;23周岁以上外[微博]省籍身份证的新生,一律到社会报名点由考生本人持文件规定的有效证件进行现场报名,不能代报名;中职、中专、中技学校报名点只能接收本校在校在籍的学生并且只能报考专科层次。

  各类高校集体报名点只能允许本校在籍在校学生集体报名,不得将社会报名点报考的任何省籍和任何年龄段的考生或者其它高校报名点报考的考生纳入本校集体报名点报考;凡在社会报名点报考的考生不准报名参加我省自学考试专升本综合改革试点和自学考试专科与中职教育相衔接的考试。凡违反以上报名规定,一经查实,省教育考试院将取消违规高校的主考学校资格、集体报名资格和设考点资格。

  今年下半年起 高职院校、试点学校不再增设新考点

  为规范考点设置,加强考场管理,《通知》明确,各考点高校必须按时保质按要求完成标准化考场建设,从2015年10月自学考试起,已建成的要全部投入使用,2016年,所有考生要全部进入标准化考场考试;同一所学校(校区)只准设立一个考点,考点不得私自设立分考点或在备案考点地址外组织考试;报考人数达不到500人以上的高校,由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按地段合并、划片设点;2016年起,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没有建成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的考点高校不得设置考点。

  凡在高等院校、试点学校设置考点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由设区市招考办统一调配监考人员,确保每个考场配备一名外校监考人员。从2015年下半年起,高职院校、试点学校不再增设新考点。

  所有考点、考场均须配备身份证识别仪

  记者了解到,《通知》还提出,江西将加大对自考考点、考场的规范化管理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肃考风考纪。严禁除考务人员、考生以外的其余各类无关人员进入考场。所有考点、考场必须配置足够的手机屏蔽器、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等考试专用物品;加强考生入场时的身份识别,考点学校只能开放一个进入考点的入口关,安保人员要严查并禁止持假身份证或持他人身份证进入考点的替考人员进场考试;监考教师要严把考生入场关,认真核验考生携带的物品,严禁考生携带手机、相机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严格核查考生“三证”,严防替考人员入场,禁止考生携带违禁资料入场。

  同时,要会同当地有关单位加强考场周边环境治理,动用无线信号探测、屏蔽等手段,坚决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特别是有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的舞弊行为;加大考试巡视检查力度,采取人防和技防并举,坚决杜绝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的发生。

  考点高校如发生严重舞弊现象 将停止该校一年招生

  为严厉打击舞弊及替考行为,《通知》明确提出,考试过程中,考点如果出现大面积舞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将取消该学校设考点资格;若发现伪造、变造身份证或其他方式的替考行为,取消被替考者各科成绩,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1-3年考试资格,同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和教育部33号令的要求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到替考者、被替考者所在单位。

  凡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试点学校、助学单位中的设考点高校,若发生大面积舞弊现象,以及监考教师不作为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校主考资格或试点资格,并扣减该校普通高等教育次年招生计划,情节严重者停止一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严格课程抵免材料审核及考籍管理

  此外,《通知》还提出,将严格自学考试的网上阅卷监管、实践环节考核管理、学习过程考核管理、课程抵免材料的审核及考籍管理等工作。

  其中,在考籍管理方面,自考毕业资格审核系统启用之前,随机抽查成绩数据与备份的成绩总库进行匹配,确保毕业生信息准确无误;在毕业生信息使用结束前,也要对当年考生信息进行匹配,防止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毕业生资格审查结束后,再次核对数据库的信息,确定准确无误后,才能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签批后向国家上报毕业生相关信息;转入转出成绩的考生本人持有效证件才能办理,杜绝代办;对申请本科的前置专科学历和申请第二学历的第一本科学历,严格经过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审核后才能通过。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网站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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