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8日获悉,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8月1日实施。
《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办法》明确,学校应设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公寓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参与公寓管理和服务,监督执行各项制度,反映学生建议和诉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与住宿学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200,根据本校学生公寓布局及管理模式需降低比例的,应能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需要。女生公寓不得配置男性管理服务人员。
《办法》要求,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源和条件保障应与学生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学生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每间宿舍居住人数宜在6人以内,生均建筑面积宜达到10平方米。住宿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床位入住,未经批准,住宿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床位,其他人员不得入住学生公寓。“不提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在公寓楼宇内显著位置公示,学生应严格遵守。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公寓内心理疾患、孤残、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等特殊群体学生管理,建立相应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关心帮助其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在保障安全方面,《办法》强调,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蚊香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插座,严禁私自接入电线、网线;严禁私设灯头,严禁在宿舍楼宇内对电瓶车电池充电。
关于收费,《办法》要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公示。“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于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不得加收住宿费。”学校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洗浴、热水、超额用水用电等服务,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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