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
7月27日下午,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说明,拟通过对条例增设专章来保障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从全国来说,浙江是率先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保护和关爱的省份,如明确家庭监护主体,政府和主管部门、基层组织职责,社会力量参与及相关保护机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
去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进行调研考察时曾指出:“要关心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加强管理和服务,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去年11月,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要求对农村贫困家庭幼儿特别是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爱。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这只是行政规章,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我国现有法律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缺乏具体细则。”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上述负责人表示,浙江仍存在外出务工父母监护责任缺失,基层社区管理服务不到位,关爱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救助保护政策措施不配套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管理,以保护全省11.18万农村留守儿童。
根据修改决定草案,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应在外出务工前将委托监护情况、务工地点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幼儿园;未告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决定草案还提出,父母外出务工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经常见面,及时了解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主管部门等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在部门职责方面,修改决定草案明确民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台,对留守未成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未成年人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决定草案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留守未成年人的精神关爱工作。规定民政、教育等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留守未成年人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