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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 最高法:不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网站编辑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11-27

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记者了解到,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RZq四川教育在线

新闻链接:父母给孩子取名“北雁云依”落户被拒RZq四川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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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RZq四川教育在线

而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RZq四川教育在线

据了解,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RZq四川教育在线

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RZq四川教育在线

记者了解到,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RZq四川教育在线

经研究后,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RZq四川教育在线

记者了解到,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RZq四川教育在线

责任编辑:田媛  由四川教育在线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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