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至关重要,学生在校期间受伤的责任划分时常引发纠纷。小学生王明(化名)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露天活动时摔倒导致牙齿摔断、上唇受伤。事后,王明母亲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明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学校赔偿王明部分费用共计1320元。
王明是平谷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9月的一天,学校组织全体学生在操场集体活动,王明随本班学生前往露天操场进行队列调整,并站在班级队伍前排,班级老师均站在队列后面。约20分钟后,王明和后面同学说“我好像中暑了”,随后王明开始身体摇晃,之后便向前晕倒,致牙齿摔断。学校老师和校医将王明送至平谷区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前往。
平谷区医院检查后,建议前往北京市区医院治疗,学校便安排老师将王明及母亲送往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上门牙冠折露髓,右上门牙冠根折露髓,上唇挫裂伤。经医院治疗,王明上唇缝了三针。
随后,王明的母亲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王明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陪护复查的误工损失共计4500元。
平谷区人民法院表示,王明母亲认为在炎热的天气里长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室外活动,学校的行为明显失当,导致王明受伤,学校应该承担全部损失。王明母亲表示,学校应根据天气情况实时调整学生的室外活动时间,在室外活动时多观察学生的不适情况,学校辩称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学校本身无过错,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
综合考虑王明摔倒原因及情形、当日天气情况、学校组织活动时的状况等因素,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王明承担主要责任,由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关于王明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学赔偿王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320元。
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组织全体学生在露天操场进行队列调整等活动,人数众多,应更加注重对学生的事前安全教育与提醒和事中的安全管理与保障。活动当日,站在队列前排的王明因身体不适摔倒受伤,经查,活动当天气温为26.6℃,相对湿度为48%;10时气温为28.3℃,相对湿度为40%,不足以达到中暑条件,学校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当日活动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王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在明显认知到自己身体不适且尚能向他人表达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于摔倒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成年人安全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共同守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教育机构应承担监护、管理和保护职责,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发生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示,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需共同守护。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监管教育义务不仅仅在学校,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亦应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监护职责,通过平常的教育、监管强化孩子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危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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