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大学教授瞿群臻实名举报学校一事引发热议。瞿群臻称,该校其他专业申报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时,跨专业使用其获得的上海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月27日,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称,前述举报不属实,但未进一步回应。
3月29日,教育部高教司相关人员解释,一流本科专业申报中,没有看到相关细则做出详细规定,目前无法做出相关操作是否可行的判断。
教授举报:教学成果被“跨专业”申报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学校官网显示,瞿群臻是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专家,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
瞿群臻告诉记者,她任教于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该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工作。2020年6月开始,该学院工商管理、管理科学、经济学和会计学四个专业同时筹备申报国家一流本科专业。
申报过程中,瞿群臻发现本学院经济学、管理科学两个专业的申报材料中,跨专业使用了她和本专业另一教授获得的教学成果奖,遂向校长陆靖等人举报。瞿群臻10月19日向陆靖发送的邮件截图显示,她写道:“今举报我学院经济学专业和管理科学专业使用本人排名第一的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教育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专业严重违规。希望教务处和学校尽快核实并删除”。
瞿群臻向记者提供的该校“经济学类”专业、“管理科学”专业于2020年10月分别填写的两份《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信息采集表》显示,“近3年本专业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和支持情况 ”一项中,填有2017年高等教育上海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基于PDP和胜任力的三类型航运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实践》、2017高等教育上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立足本土、借鉴国际,提高管理学科教育质量──基于 CBIT 模式的创新实践》。
瞿群臻提供的获奖证书显示,前述2017年两奖项的第一获奖人分别为瞿群臻、湛军
瞿群臻认为,教学成果不是机构(学校)创造,而是人(老师)通过知识创造知识的结晶。故,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完成人,第一完成人对成果奖的贡献最大,有成果使用的自主权。经济学和管理科学两专业未经同意,擅自重复使用跨专业同一教学成果奖为弄虚作假行为。
是否涉嫌违规,多方说法不一
瞿群臻向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纪委和中纪委等举报后,上海海事大学2021年3月25日出具书面回复称,经济学专业和管理科学专业采集表中所填报的教学改革成果和支撑材料均由各自专业教师和学生参加。
上海海事大学称,2017年上海市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一等奖成果《基于PDP和胜任力的三类型航运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实践》管理科学专业汪传旭教授和经济学专业曲林迟教授均为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2017年上海市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二等奖成果《立足本土、借鉴国际,提高管理学科教育质量——基于CBIT模式的创新实践》管科专业博导湛军教授和经济专业任课教师劳知雷均为主要完成人,且该成果重点依托管理科学和工商管理等专业建设。
瞿群臻告诉记者,她不认同学校的解释。瞿群臻说,学校提到的依据是“管理科学专业汪传旭教授”、“经济学专业曲林迟教授”、“管科专业博导湛军教授”和“经济专业任课教师劳知雷”均为成果完成人。
在上述第一个教学成果中,瞿群臻说,管理科学专业汪传旭教授和经济学专业曲林迟教授确实为该成果的完成人,但她作为第一完成人,享有教学成果使用的自主权。她作为工商管理专业教师,在申报阶段向陆校长和院领导及两位申报负责人反映,明确反对被其他专业使用,因为工商管理专业同时也申报,因此经济学和管理科学两个专业不应使用该教学成果。
在上述第二个教学成果中,瞿群臻说,当时申报的是一流“本科”专业,并不能以管科专业“博导”的名义申请。另外,湛军教授是工商管理专业的老师,而不是管理科学专业的教师。劳知雷是财务与会计学专业的讲师,从事会计学相关教学与研究工作。学校回复中说劳知雷是“经济专业任课教师”,不能以老师给哪个专业上过课,来作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的申报条件。
上海海事大学官网公示的名单显示,经济学(海运与物流经济)、管理科学两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入选年份为2020年。
瞿群臻提供的2020年8月份申报阶段,其与教务处一位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显示,瞿群臻称自己获得的教学成果一等奖被其他专业填写,对方回复称“嗯,我知道的,这种情况常有”。此外,多份聊天记录显示,瞿群臻在2020年一流本科申报阶段,已向多位学院负责人表达了不允许使用自己教学成果的态度。
3月29日,教育部高教司相关人员解释称,一流本科专业的建设认定工作中,没有看到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说明。排名第一的教师是否有最终决策权,评选过程也没有明确规定。朴素的理解是,成果奖完成人都是有贡献的,第一完成人和其他完成人之间,应该有一个协商和共识。
质疑被违规处分,学校否认
根据瞿群臻叙述,2020年事发后,她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济学专业和管理科学专业申报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弄虚作假。
2021年9月,学校对瞿群臻学生论文问题展开调查,最终给予瞿记过处分。
当年12月14日,“瞿群臻违规登记科研成果事件调查组”下发《关于对瞿群臻科研成果登记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意见》称,经调查核实,瞿群臻于2011年至2019年间将本人在某期刊增刊上发表的17篇文章,在学校科研系统中登记为正刊发表,涉及文章数量多,时间跨度长,违规获利金额大,且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态度消极,产生不良影响。鉴于以上情况,1.给予记过处分;2.责令退回全部违规获利;3.2021-2024聘期由所在学院降低岗位等级聘用;4.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上述《处理意见》显示,“瞿群臻认可学校调查过程和事实,但不认可处理意见,拒绝签字”。随后的2021年12月16日,上海海事大学印发《关于给予瞿群臻记过处分的决定》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瞿群臻记过处分,处分期12个月,处分生效时间是2021年12月15日。
瞿群臻向学校递交复核申请,请求撤销对其处分。主要申辩意见为:第一,将增刊发表的文章在科研系统中登记为正刊,系学生输入不当造成的。第二,因为科技处和经济管理学院没有及时发现其将增刊发表的文章登记为正刊的行为,导致其将增刊以正刊登记,并造成文章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的后果。第三,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规定不准确,违反法定程序。第四,申请人不具备弄虚作假的动机和目的。校方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处分复核决定书》。
2022年1月28日,瞿群臻申诉至上海市教委,认为上海海事大学,沪海大人(2021)402号《关于给予瞿群臻记过处分的决定》及《处分复核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上海海事大学对于瞿群臻的处分决定,并恢复申诉人职级待遇。
2022年8月10日,上海市教委当面向瞿群臻送达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处理决定书》,维持上海海事大学的记过处分决定和调整绩效工资待遇。
2022年8月份,瞿群臻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者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同月,瞿群臻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目前,瞿群臻已经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下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申诉处理决定书》称,经审议认定,学校调查过程和事实清楚,人事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决定维持原处理结果。本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学校称举报不属实,但未作出详细回应
近期,瞿群臻多次在网络举报称,学校给予她的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及待遇等处理行为涉嫌违规。
今年2月3日,上海海事大学出具的书面回复书称,学校处理上述举报问题,均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并未有任何打击报复行为。
3月27日,上海海事大学在相应网络平台的投诉意见称,瞿群臻被处分事宜,瞿已按照法律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申诉和再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认为学校调查过程和事实清楚,人事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再申诉处理决定为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记者注意到,上海海事大学在2022年3月4日对上海市教委的一份《答辩书》中称,瞿群臻提出的使用其教学成果和学术成果事宜,与其处分无直接关联。
3月27日,记者联系到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秦姓主任,其称,违规跨专业使用瞿群臻学术成果的举报不属实,但拒绝做出进一步解释。
记者致电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座机,工作人员称,瞿群臻的举报均不属实,详细情况需要联系法务办公室。法务办公室人员称,此事以宣传部口径为准。
记者致电该校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有专门老师负责此事,但拒绝提供联系方式。该宣传部工作人员记下记者的信息,称会转达。截至发稿,宣传部未给予正面回应。
该校另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瞿群臻的情况比较复杂,学校正在处理中,其无法作出官方回应。
瞿群臻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举报信息后,收到上海海事大学的投诉。该校投诉称,《上海海事大学瞿群臻教授实名举报校长陆靖(二)》《瞿群臻教授再次实名举报校长涉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三)》等文章侵犯了学校名誉权。
学校称,上海海事大学经济学专业和管理科学专业在申报国家一流本科专业时,申报材料中所填报的教学改革成果和职称材料均有各自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参加。
该校在抖音平台也投诉称,瞿群臻称学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严重不实。
记者采访了两位国内高校教授,他们均表示,高校教师教学成果被跨专业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很少有教师站出来维权。一位教授认为,学术成果必须有限定范围,不能到处滥用,急功近利。拿来主义、统筹使用更是无稽之谈。
瞿群臻告诉记者,她向有关部门发送举报信后,学校有关人员多次找她谈话,要求停止对学校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相关行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任何人发现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只要据实举报,都是当然的权利。
邓千秋认为,违规使用其他专业的教学成果申报项目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责任人轻则应当被给予警告处分,重则可能被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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