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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影响恶劣一律撤职

来源:四川教育新闻网  作者:网站编辑  热度:℃   发布时间:2015-12-19


上海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影响恶劣一律撤职


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东方IC 资料

上海市教委2015年12月17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最严规范、最严检查、最严惩戒为原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上海市教委明确,接到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教育督导、行政监察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办。

市教委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也要处理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上海市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含少科站、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

《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根据《办法》要求,上海将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透露学生信息。

《办法》严格规范了教师职业行为,在职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

(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撤职

上海市教委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抓住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时机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严格查处,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办法》要求,接到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对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教育督导、行政监察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办。


责任编辑: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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