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中小学校,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给予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民办学校核减5-15%招生计划。 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撤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办法》明确,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区或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成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第二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并按照《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上海市教委明确,将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