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起女孩体育课猝死的案件。日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校九年级某班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体育老师王某组织学生热身,后分组进行游戏,输的学生不定时罚跑400米。小林所在小组输了,被罚跑。
罚跑途中,小林在无人触碰的情况下突然晕倒在跑道上。同学立刻呼喊王老师,王某来到小林身边,通过按压虎口和人中等方式紧急施救,并立即将此事电话告知班主任。校医也赶到操场对小林进行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急救。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救治,将小林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琼中教育局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校方责任保险协议》,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小林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琼中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34万余元,小林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其个人身体原因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学校除去正常反应的时间,抢救应对措施不足是次要原因。学校举办体育教学活动并无不妥,该行为不存在过错。小林的死亡对父亲林某和母亲陈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应予以充分的精神抚慰。林某和陈某请求按照《校方责任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限额顶额(40万元)赔偿,予以照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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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跑400米猝死法院判赔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