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是不同于体罚、变相体罚的,是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正常管理和矫治。有专家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教师在实际行使过程中要符合规范,以不伤害学生身体、心理、自尊为前提。此外,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也不应被追究责任。
《意见》明确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意见》对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包括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加强教师权益保障、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等共计六点。其中提到,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
何为教育惩戒?据教育部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下称《规则》)显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称为教育惩戒。
上述《规则》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划分为情节较为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等,并分别明确了学校、教师的惩戒方式。其中一条提到,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关于教育惩戒的原则和界限,《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
教师履职方面,《规则》称,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教师违反规则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罚和处理。
要以不伤害学生身心为前提
教育专家熊丙奇向记者分析,教育惩戒的关键是依法治教。事实上,《规则》中已经明确了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教育惩戒的各种措施,“但在实际教学中,想要落实教育惩戒,是很困难的。”
熊丙奇解释,老师在行使正常教育惩戒权时,很有可能经受来自家长和社会的质疑,并被要求追究责任;而学校迫于各种压力,可能会在没有进行严肃调查的情况下,对教师进行处罚。这样一来,老师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同济大学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樊秀娣也认为,现实情况是,教师对学生违纪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一方面是来自学生、家长和教育系统内部的压力,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很多人一听到‘惩戒’就以为是严厉的体罚、处罚,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她称,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到“维护、支持”,是对教师行使权利的鼓励,对于现实情况是有积极意义的。
熊丙奇还表示,教育惩戒是不同于体罚、变相体罚的。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点名批评、课后训导等等,都是正常的惩戒形式,是符合《规则》的。也就是说,只要教师的惩戒行为符合规范,那就不该被追究责任。
如何破除困境?樊秀娣认为,学校要加强惩戒权的普及,不仅要组织老师学习研讨,还要在全社会进行宣传,让社会、家长和学生都了解什么是惩戒、哪些属于正常惩戒范围。如此一来,老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有底气,学生也能对老师行为进行监督。
樊秀娣还强调,老师在实际行使正常教育惩戒权过程中,除了行为要符合规范,还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惩戒的目的是教育,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管理和矫治;其次惩戒的界限,是以不伤害学生身体、心理、自尊为前提,“要把握好这个度和原则。”
熊丙奇补充称,学校要建立专业评价体系,按照教育标准来对教师的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而不是行政评价和舆论评价,“这是弘扬教育惩戒精神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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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