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日前,辽宁省教育厅等7部门共同印发了《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作出系统部署。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牵头组织同级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共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同意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同时,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
在培训内容和招生宣传上,《办法》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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