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立案查处了一批校外培训违法案件。近期,教育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遴选了部分校外培训执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具有较强的示范性。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借鉴推广,不断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隐形变异等违规培训行为。
案例一:德阳市旌阳区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二是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是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34560元。
案情概述:2023年2月25日,接群众举报线索,旌阳区汇通大厦A1栋某商户内有人利用周六周日组织学生开展违规学科类培训。接到该投诉件后,3月4日,旌阳区教育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在社区对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黄某某等教学人员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此违规开展学科培训。经调查取证,黄某某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获违法所得共计1728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六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培训;二是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是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34560元。
案例二:泸州市江阳区汪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案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处罚结果: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二是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50.232万元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232万元。
案情概述:接群众举报,2022年7月7日,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开办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江阳西路51号1号楼5楼的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机构正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培训。经查该机构无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属于无证无照机构。
江阳区教育和体育局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当事人具体存在以下事实:当事人汪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学生违规开展学科类(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用50.232万元,本期培训共计10天课程(2022年6月28日至7月8日,采取连续培训5天休息1天的培训模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关停机构,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案发后积极退还学生家长违规收取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六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办学行为,退还所收费用;二是给予当事人违法所得50.232万元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232万元。
案例三: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聿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规组织“小考”并收取测试费案
违法行为:虚假宣传与学校合作招生等,误导学生家长
处罚结果: 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三是处行政罚款10万元。
案情概述:2022年11月16日,据群众举报线索,“聿禾教育”打着名校升学的旗号,通过组织“小考”并收取测试费等方式诱导学生家长。金牛区教育局在市“双减”办指导下,联合多部门(街道)迅速开展联合执法。经核查,成都市聿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成立,注册地址为金牛区九里堤中路125号附16号,于2022年8月搬迁至金牛区金牛坝路9号的向荣中心B座9楼901,现已变更登记注册地址,主营教育咨询。行业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公司发现财务收据,收费项目为“研学费400元”“占位费25000元”,经询问,该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是向家长电话推销,宣传自己与多家中学为合作招生关系,诱导家长带孩子前来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不同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咨询服务,并收取“研学费”“占位费”等,经查实,该公司并未和其宣传的学校有关联或合作关系,无法达到其宣称的“提前录取”一事。
该公司通过虚构其与学校存在合作招生等关联关系,诱导学生家长,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决定对成都市聿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处行政罚款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并取得了和解书,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上,处行政罚款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退还“占位费”共计193000元;三是处行政罚款10万元。
案例四:成都市双流区德方新亚艺术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案
违法行为:涉嫌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30元。
案情概述:2023年2月9日,由双流区教育局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体旅游局、区新科局等多部门,在2023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中,发现成都市双流区德方新亚艺术文化培训学校利用历届培训学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在微信公众号“新亚艺考”做推荐、证明,发布带有历届毕业生头像、毕业届数等推文共计3条,并支付成都光影象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广费用240元;在微信公众号“新亚艺考”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发布“本科上线率达95.6%”等内容的推文2条,支付成都光影象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推广费用160元;利用历届培训学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在机构综合楼做推荐、证明,发布带有历届毕业生头像、毕业届数、学员名字和考入学校名称以及“近年新亚艺术学校校考合格证概况平均1名新亚名校学子就有1张校考合格证”等内容的展板3张,合计支付成都黑石印广告有限公司制作费用525元。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是罚款1530元。
案例五:南充市顺庆区艺考教育培训学校虚假广告宣传案
违规行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8320元。
案情概况:2022年10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充市顺庆区艺考教育培训学校处理投诉举报和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当事人学校网站上检查到学校简介上有使用“是川东北艺术教育培训领域资质最为正规的合法机构之一,连续十年在艺术高考教育培训领域在川东北地区规模最大、安全工作零事故,升学效果最佳的艺术考前教育培训学校”和“四川省川东北地区艺术教育实训第一品牌”等用语,当事人现场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网页宣传进行了拍照取证。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广告费用四倍的罚款8320元。
案例六:达州市通川区润田教育培训学校涉嫌收费价格违法案
违法行为:违规计收培训费
处罚结果:没收未清退培训款人民币17167.60元。
案情概述:2023年1月9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接消保股案件线索移交反映,当事人达州市通川区润田教育培训学校在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中,于2022年上半年开展的两期培训班中均以分钟折算收费的方式计收培训费,每分钟折算为0.48元,学生培训每次中途休息10分钟也按此标准计费,每次培训为120分钟(两节课),每期9节课,每次向学生每人多收费4.80元/人,多收金额43.20元,两期共向678名学生收取43.20元,多收取金额29289.60元。另外,该校2022年上半年在培训教育收费时,对学生收费实行了优惠政策,其中优惠58元2人,优惠116元;优惠116元54人,优惠6264元;优惠522元11人,优惠5742元,两期共计优惠67人优惠金额合计12122元。违规多收费用29289.60元,除去收费优惠12122元,实际多收培训费17167.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价格收费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之受疫情影响,学校经营困难,有酬情处理情节,为此,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未清退培训款人民币17167.60元。
案例七:南充市阆中市戴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违法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
案情概述:2023年1月9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阆中市戴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校外培训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起从事校外培训,其中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且收费标准超过了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最高收费标准(基本收费标准加上浮比例)。该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期间,该公司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培训均为10人以下班制,共计276人次,收费725454元。根据《关于加强南充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1〕61号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校外线下学科培训10人以下班制收费最高标准为38.5元/课时·人次,标准课程时长45分钟。其中超过规定最高收费标准收费的共253人次,该公司超标准收费316738元。至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已将全部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
根据《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充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1〕61号)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该公司超过文件规定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事实。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2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八:南充市营山德润培训学校违规收费案
违法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处罚结果:罚款14121元
案情概述:2023年3月15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对营山德润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学校2022年2月—10月依照相关文件按照每节课2小时收费102元—103元收取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费,不分学科。2022年11月—12月按照每节课2小时收费130元收取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费,不分学科。营山德润培训学校在2022年11月—12月共收取了26名学生共计523节(每节是2小时)培训费,共计收费67990元,其中符合《关于加强南充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1〕61号)收费标准的金额为53869元,违规收取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费为14121元。
该学校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该局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调查。2023年3月18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营市监责退通字〔2023〕3号)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该局提交相关退款证据材料,经核实多收取的14121元费用已全额退还消费者。
根据《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南充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1〕61号)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该公司超过文件规定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事实。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8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121元。
案例九:成都市武侯区地心力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学科培训未按政府指导价收费案
违法行为:未按政府指导价收费
处罚结果:没收违规收取的金额4104元,罚款12312元,罚没合计16416元。
案情概述:2022年5月10日,接成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有关情况的通报(成府教督〔2022〕9号),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4号牡丹名苑二楼2号的成都市武侯区地心力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立案调查,该校的公示收费标准:2.5小时大班课(时长150分钟),费用154元;2小时大班课(时长120分钟),费用123元”。该校公示的收费标准符合《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收费标准,经调查发现该校在实际收费过程中未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除收取“春季数学长期班(2小时),单价123元/次”费用以外,另收取了“2022年春季PART B班(1.5小时),单价57元/次”的费用,该部分费用未在该校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即为超过政府指导价所加收的培训费用。该校共收取超出公示价格的收费金额为205923元,现该校已清退多收取的费用共计201819元,未清退金额共计4104元。
当事人收取的“2022年春季PART B班(1.5小时),单价57元/次”课程费用为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所收取的费用,变相提高了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其行为侵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惩。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决定责令成都市武侯区地心力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规收取的金额4104元,罚款12312元,罚没合计16416元。
案例十:德阳市中江县青蓝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违法行为:发布违法培训广告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概述:2022年11月18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和县文旅局,在中江县凯江镇北塔大道东段55号A栋201、301、302、303、304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中江县青蓝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培训场所发布了涉嫌违法的培训广告。2022年12月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4日至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为宣传培训效果、扩大公司影响,在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北塔大道东段55号A栋201、301、302、303、304号的培训场所发布了含有“荣誉墙,热烈祝贺青蓝艺术培训公司,连续3年艺考再创佳绩!各项艺术本科达线率均突破95%!重本率达线率均突破35%!舞蹈专业:胡*川、彭*分别以361.4分,344分的高份成绩位居四川省艺考名列前茅!平均分突破265分。传媒专业:陈*翎……”内容的培训广告,以胡*川、彭*、陈*翎等学员培训取得进步的名义证明其培训效果。当事人从事上述广告宣传活动,共产生广告费用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培训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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