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我当高一班主任时,曾给学生读过《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徐洪刚的故事——
身为济南军区某红军团通讯连中士班长的徐洪刚,从家乡返回部队。当他乘坐在大客车上时,车内的几个歹徒突然向一名青年妇女强行勒索钱物。被拒绝后,歹徒一边对妇女耍流氓,一边把她往疾驶中的车外推。见此情况,徐洪刚冲上前去,大吼一声:“住手,不许这样耍横!”歹徒看到有人干预,便把注意力集中在徐洪刚身上。面对4个歹徒,徐洪刚只有一个念头:和他们拼了!经过一番搏斗,歹徒纷纷逃窜;而徐洪刚身中14刀,肠子流出体外达50厘米,还以惊人的毅力去追歹徒……
我当时对学生说:“面对邪恶决不屈服,挺身而出,与之斗争,这就是见义勇为!”我还给学生读了一篇题为《呼唤“男子汉”》的文章,希望男同学多一些正义的血性。
按照这个逻辑,当黑恶势力就在眼前、正在犯罪时,无论遭受伤害的是别人还是亲人,都应该拍案而起,制止犯罪。比如于欢。
可聊城法院的判决告诉我:面对罪犯的行凶作恶,应该“正确处理冲突”,否则,很可能会犯“故意伤害罪”。比如于欢。
别跟我说,徐洪刚是为素不相识的群众搏斗,于欢却是为自己的母亲出手,所以“不好放在一起说的”。我说,都是和凶恶歹徒拼死抗争,都是为民除害,都是好男儿!
恕我是“法盲”,说实话,我到现在都不知道于欢何罪之有。看着母亲一再遭受令人发指的凌辱,在连警察来了都无法解救其母的情况下,作为儿子,奋起反抗,怒而挥刀,将流氓恶棍一一刺倒。从小处说,这是一个儿子唯一的,应该说也必须做出的选择;往大了说,这正是一个民族应有的血性!
在我看来,于欢不但无罪,反而因为彰显大孝,因为见义勇为,应该入选“中国道德楷模”!
对,以后我就这样给学生讲于欢!
但是,我怎么给学生讲这次案件中相关的警察和法官呢?
是的,写到这里,我突然更加困惑了——以后,我不好给孩子们讲“人民警察”“人民法官”了!因为警察——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警察”是“专抓坏人”的,可这几个“警察蜀黍”明明知道杜志浩是坏人却怎么没抓他呢?法官——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法官”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而这几位“法官大人”怎么做出这样违背公道远离正义的判决呢?
我当然知道,这几个渎职的警察只是个别,不公正的法官也是个别的,连“支流”的“支流”都算不上,中国绝大多数警察和法官都是称职而值得老百姓信任的——其中包括我的好些朋友和学生;可在苏银霞和于欢受辱的那一刻,来了又走了的警察,在她母子俩眼中,就是“百分之百”!那做出不公判决的法官,就是“百分之百”!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一辈子能与之打交道的警察和法官有限,可一旦接触就是“全部”。
时至今日,媒体常有某些“人民教师”违背师德的报道,我从不觉得自己就受辱了,因为个别教师绝不代表整个教师队伍。我坚信,教师高尚伟大的职业精神自有千千万万真正的人民教师铸就。同样,警察的荣光只能靠警察来缔造,法官的尊严只能靠法官来维护。所以,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取决于司法的真正公正。
2014年10月,习近平在其《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