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国家移民局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吸引更多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
关于就业
《意见》明确,将留学回国人才纳入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促进留学回国人才高质量充分就业。留学回国毕业生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招聘(录)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吸纳类、技能培训类、就业见习类、创业扶持类等政策支持。持续推进就业见习岗位募集,组织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才参加就业见习,鼓励见习单位按规定积极留用见习期满留学回国人才。举办留学回国人才专项招聘会,加强国家留学人才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关于创业
《意见》明确,将支持留学人才回国创业,搭建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投入力度,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为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搭建平台。
关于学历学位认证
《意见》提出,要规范留学回国人才学历学位认证,不断提高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专业化水平。留学回国人才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与国内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对应关系的,可作为在国内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职业资格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审等的条件或参考依据。
关于职称评定
《意见》表示,要畅通留学回国人才评价渠道。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比照国内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支持有关地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按规定对留学回国人才持有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予以认可,并对应相应的职称。
事关留学人才回国,留学人才回国,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