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园长负责制。
第三条 幼儿园全称为四川天府新区兴隆幼儿园,简称:兴隆幼儿园,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诗驿路1—36号。
第四条 幼儿园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设置大、中、小三个年龄段,8个班,班额为:大班35人/班、中班30人/班、小班25人/班。幼儿园面向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规定。
第五条 幼儿园的举办者是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幼儿园是一所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办园理念:读懂独特,传递美好。
第七条 办园目标:身心致远的馨香之园。
第八条 园所文化:馨文化。
第九条 育人目标:向善温润,自信乐群。
第十条 办园特色:阅读润泽童心。
第十一条 幼儿园园徽: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业务范围: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幼儿保育,幼儿教育。
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幼儿园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执行国家大纲、教材,严格落实国家“双减”政策,一切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主要职责:幼儿园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支部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幼儿园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幼儿园各级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 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幼儿园“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支部班子成员,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幼儿园实行党支部领导的园长负责制,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天府新区兴隆幼儿园支部委员会(简称兴隆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党支部书记1名,是幼儿园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幼儿园设党支部委员5名。党支部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支部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幼儿园设园长1名,是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园长由上级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主持研究由党支部决策的涉及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园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幼儿园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主持理论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幼儿园干部的选拔、使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支部推荐干部。
(五)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幼儿园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抓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支部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七)负责协调幼儿园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园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八)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园长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幼儿园党支部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教学和招生改革措施、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基本管理制度、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教师和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幼儿园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和维护幼儿园安全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保护幼儿园资产,做好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先进教育理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育人品质。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教材,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组织开展各类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幼儿园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开展合作交流。
(七)定期向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通报工作,支持幼儿园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园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明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园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范围。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设置办公室、保教办、安全办、后勤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厨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向教职工公布并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应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三十条 幼儿园教师应力争达到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观察、评价、指导幼儿的学习与发展。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幼儿园教师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第六章 幼儿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制定、调配和改善膳食,以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每年6月份招生,如有缺额,则根据上级部门的补招政策和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四十条 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对幼儿身心发展进行定期观察、评估,以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预约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召开家长会。每学期评选优秀家长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特色,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幼儿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园务计划、课程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内使用普通话。
第五十条 幼儿园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档案。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第九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努力创建温馨、美观、自然、乐学、博爱、整洁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的工作环境。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校园环境,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六十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视力、口腔一次,每季度测身高、体重一次,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生病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六十三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六十四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办园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切实为幼儿的身体健康着想。
第十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五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六十六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后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幼评议,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六十八条 幼儿园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幼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十九条 幼儿园加强园舍、固定资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园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天府新区兴隆幼儿园,章程